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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天都市報訊 圖為:事故現場 本報資料圖
  □本報記者袁黎 通訊員高新
  2012年9月13日下午,武漢東湖風景區東湖村東湖景園還建樓施工現場,一臺搭載19名工人的施工電梯上升至33層時,弔籠墜落,19名工人全部墜地身亡。
  記者昨從東湖高新區法院得知,該案有關責任人移送司法後,法院於今年8月底作出一審判決,工程總負責人、工地施工負責人、電梯出租公司法人、施工現場安全員、監理公司現場總監、粉刷工程包工頭以及電梯維修工等7人分別被判處4年至5年有期徒刑不等。
  一審判決後,7名被告人均認為一審量刑過重,目前已向武漢市中院提起上訴。
  19人搭施工電梯墜亡
  2012年9月13日13時許,東湖風景區東湖村東湖景園還建樓施工工地C區,中午時分,工地正在午休。
  13:30左右,14名外牆粉刷工和5名電梯安裝工人來到C7-1號樓準備坐施工升降機到樓頂去趕工,此時,項目部管理人員和升降機的操作人員都不在場,工人們擅自開啟施工升降機上工。
  誰也沒想到,當升降機升至33樓頂部接近平臺位置時,弔籠失去控制,瞬間朝左側傾翻,墜落在地,弔籠內的19名工人全部死亡。
  事發後,省政府成立了“9·13”重大建築施工事故調查組。
  經鑒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為:升降機導軌架66節(33樓頂部)和67節標準節連接處的4個連接螺栓,有兩個沒有螺母,連接失效,無法受力。加之額定只能承載12人的升降機,事發時承載了19人和245公斤的物件,嚴重超載。當弔籠上升到66節(33樓頂部)接近平臺位置時,產生的傾翻力矩大於對重體、導軌架等固有的平衡力矩,升降機左側弔籠頓時向左側傾翻,連同67節以上的4節標準節一起墜落地面。
  項目部多人無證上崗
  東湖高新區法院審理認定,東湖景園項目由東湖村委托武漢萬嘉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武漢萬嘉)對外發包建設並負責管理,2011年,武漢博特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博特)、湖北祥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祥和)分別承接了這一項目C區C1-C7號樓的監理和建設施工,而當時,東湖景園項目尚未辦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手續,按規定不能開工。
  隨後,武漢萬嘉員工王君出任東湖景園項目工程總負責人,武漢祥和則指派易少鋒為東湖景園C區項目部施工負責人,武漢博特指派丁炎明作為東湖景園C區施工代理總監。2012年3月,武漢祥和向武漢中匯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中匯)租賃了5台施工升降機,和武漢中匯負責人魏勁松約定由武漢中匯對升降機進行安裝、維修、保養。
  但調查發現,實際上,武漢萬嘉不具備工程建設管理資質,武漢祥和派來的項目部負責人易少鋒、牆粉工程包工頭肖錦全、武漢中匯派來維修電梯的杜三武均不具備相應資質,其中易少鋒與安全員易金堂指派沒有操作資格證的人操作升降機併購買偽造的資格證,丁炎明指派無資質的安全員、監理員上崗。本來按規定應每月進行的電梯檢修保養,實際上也沒有落實。
  7人一審獲刑4到5年
  “被告人王君、魏勁松、易少鋒、易金堂、丁炎明、肖錦全、杜三武7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致使發生事故的施工升降機安裝不規範,作業時維修保養不到位,作業現場管理秩序混亂,重大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排除,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19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東湖高新法院審理後作出認定。
  同時,事發後,王君等6人留在現場積极參与救援,配合公安機關進行事故調查,如實供述罪行,被法院認定為自首,可從輕處罰,而武漢中匯負責人魏勁松雖也在現場積極救援,但到案後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而是辯稱已嚴格對電梯進行了保養,法院認為其不構成自首。
  8月底,東湖高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君、易少鋒、易金堂有期徒刑4年半,丁炎明、肖錦全、杜三武有期徒刑4年,魏勁松有期徒刑5年。
  (原標題:“奪命電梯”事故7責任人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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